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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
衢中法〔2014〕85号
         
为妥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一)计算方法。
一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一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0%,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赔偿比例相应降低10%,10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
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的,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二)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城镇居民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城镇居民。
2.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居住证明。
3.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100%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100%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4.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消费地在城镇的。
5.农村户籍在城镇就读的在校生,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籍证明等。
6.扶养人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受其扶养并随其共同生活的农村户籍的成年人。
二、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并以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环境为依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城镇居民按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按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二)被扶养人标准和计算年限: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一级至五级或者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三)起算时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劳动能力丧失的判定: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八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伤残等级比例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九级至十级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误工费
(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二)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
有固定收入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三)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四)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能举证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六)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四、护理费
护理费一般可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采取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一般不超过130元/日。
(二)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元/日。
(三)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40%,部分(3级)护理依赖30%。
(四)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最多不超过2人。
(五)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如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裁判前需报中院备案。
(二)10级伤残为5000元以内,伤残等级提高同比增加,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属于单独计算项目,不能和物质损失项目合并计算后又结合责任比例进行折扣。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若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向驾驶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如驾驶员是雇员,赔偿权利人仅向雇主主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交通费
凭据计算,市区每日不超过10元(首、末次可凭据、据实),赴外就医的一般以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费用计算。
七、住宿费
凭据计算,衢州地区每人每日不超过120元,省内衢州地区之外每人每日不超过150元,省外每人每日不超过200元。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衢州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30元/日。
九、营养费
以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每日不超过30元。
十、丧葬费
按6个月的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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